(2015)石执字第0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广州市白云南粤防火门有限公司与马江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555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南粤防火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归镇南村工业区龙河路21号。被执行人:马江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石民初字第35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江峰小型轿车新C-x**,扣押期间不得过户、变卖、抵押、损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文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