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迭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安次才让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迭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迭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次才让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迭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迭刑初字第5号公诉机关迭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安次才让,男,1991年2月6日出生,藏族,文盲,无业,甘肃省迭部县人,住迭部县。2011年9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3年6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8月3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迭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迭部县看守所。迭部县人民检察院以迭检刑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次才让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迭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富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次才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安次才让于2014年7月21日凌晨1时许进入迭部县西河滩消防中队对面家属楼内赵XX、冷XX、班X三家实施盗窃,共盗取现金11600余元,1张面值1000元的旧版民国纸币和4张旧版1分钱纸币。同年8月的一天凌晨4时许,被告人安次才让在迭部县西河滩国芳小区一单元二楼的秦XX家窃取现金4800元。为证实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报案材料及受案登记表,判决书,甘肃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储蓄存款凭条,益民宾馆旅客登记薄,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班X、赵XX、秦XX的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安次才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安次才让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安次才让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安次才让窜入迭部县西河滩国芳小区,翻窗进入七单元202室赵XX家实施盗窃,窃取现金5600余元。随后,被告人又窜入多儿自然保护局家属楼内,翻窗进入一单元201室冷XX家及202室班X家实施盗窃,在班X家窃取现金6000余元、旧民国纸币1张、1953年版1分钱纸币4张,在冷XX家未盗得财物。所获赃款已被挥霍。2014年8月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安次才让翻窗进入迭部县西河滩国芳小区七单元202室赵XX家,窃取现金4800元,所获赃款已被挥霍。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旧民国纸币1张和1分钱纸币4张,已发还被害人班X。从被告人安次才让处扣押用赃款购买的摩托车1辆,已发还被害人班X、赵XX。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迭部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被害人班X、赵XX、秦XX的报案材料证明了案件的来源及案件概况。2、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班X的陈述证明,2014年7月20日21时左右,其回家后将装有营业款手提包放在门口的鞋柜上。次日8时左右其发现放在家中的手提包被人翻动过,被盗现金约6000元左右及1张印有孙中山头像的旧币。(2)被害人赵XX的陈述证明,2014年7月的一天早晨,其妻秦XX给其打电话说,自己钱包内的700元不见了,赵XX检查后发现自己口袋里的5850元也丢了。(3)被害人秦XX(赵XX之妻)的陈述证明,2014年7月的一天早晨,其发现自己放在家中的手提包被人打开了,包内的700元不见了,其打电话问丈夫赵XX,赵XX也发现自己上衣口袋里的5850元不见了。同年8月8日早晨,其发现放在客厅沙发背后的手提包在客厅的地上,查看后包内的4800元被盗。3、被告人安次才让供称,其在2014年7月21日凌晨在迭部县西河滩国芳小区七单元202室赵XX家盗得现金5600元;在迭部县多儿自然保护局家属楼一单元201室冷XX家未盗得财物;在迭部县多儿自然保护局家属楼二单元202室班X家盗得现金6000余元、旧版民国纸币1张、旧版1分钱纸币4张;同年8月8日凌晨在迭部县西河滩国芳小区七单元202室赵XX家盗得现金4800元。4、扣押决定书、发还物品清单证明,从被告人安次才让处扣押的摩托车1辆、旧民国纸币1张、1分钱纸币4张,已发还被害人。5、迭部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证明了案发现场及被告人作案后遗留的痕迹;赃物照片证明了被盗旧币的特征。6、指认笔录。经被告人安次才让指认,确认其实施盗窃的地点为迭部县多儿自然保护局家属院内第一单元东侧二楼住户、第二单元西侧二楼住户,迭部县西河滩国芳小区院内东侧南北走向楼房七单元二楼南侧住户。7、鉴定文书(1)甘南藏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甘南)鉴(手印)字(2014)09-002号手印鉴定书鉴定意见:在被害人冷XX家厨房塑钢窗框上提取的手印为被告人安次才让左手环指所留。(2)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甘衡信(2014)鉴字第0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带有孙中山头像的一九四七年旧民国纸币,价值等同于人民币三百元左右;一九五三年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壹分纸币,价值等同于人民币壹拾元左右。8、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储蓄存款凭条证明,2014年8月8日,被告人安次才让将所盗赃款存入户名为安XX、账号6210610007800477024的账户内。9、抓捕经过证明,2014年8月30日被告人安次才让被迭部县公安局代古寺派出所民警抓获。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安次才让出生于1991年2月6日,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1、本院(2011)迭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安次才让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本院(2013)迭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安次才让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以上证据,经法庭当庭质证查证属实,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次才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167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安次才让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且系入户盗窃,可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以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安次才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30日起至2016年5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爱军代理审判员 任 杰人民陪审员 任玉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