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执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姚文茂与被执行人黄尚檀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文茂,黄尚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法执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姚文茂。被执行人黄尚檀。申请执行人姚文茂与被执行人黄尚檀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柳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武民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姚文茂于2015年1月30日向柳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车辆租金人民币12890元及律师代理费500元、受理费68元,执行费102元。柳江县人民法院院于2015年2月9日委托我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车辆、存款等财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柳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武民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柳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武民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文军审判员 谢玉养审判员 陆 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覃小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