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行审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方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杨冬泉、迭建兴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方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杨冬泉,迭建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方行审字第242号申请执行人方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吴东升任主任职务。被执行人杨冬泉,男。被执行人迭建兴,女。申请执行人方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方人口征决字(2014)第1043号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方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方人口征决字(2014)第1043号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依法享有职权。经审查,从材料上看,征收决定书并未送达,程序违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方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收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五十八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方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2014)方人口征字第1043号征收决定,不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梁章松审 判 员 尚 佳人民陪审员 燕 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秦 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