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立行初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王丰社与司法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丰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立行初第20号起诉人王丰社,农民,电话。起诉人王丰社诉邢台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邢台市劳教所其他行政纠纷一案,向本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起诉人王丰社诉称,2007年赵瑞晓上任村主任后,其强行把村民口粮田承包地700多亩非法转包给其亲朋同学等,起诉人王丰社因举报以上事实,被多次非法拘禁。二被告于2011年4月11日又将起诉人非法关押在邢台市劳教所,将起诉人非法劳教一年,我至今也不知道是因何由被告对我非法关押。现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支付我的诉讼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所诉行政行为系原邢台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所作的,因劳动教养制度已被停止,作为被告的邢台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邢台市劳教所主体资格已不存在,现起诉人王丰社以邢台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邢台市劳教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应属所诉被告不明确,故起诉人王丰社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王丰社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永枝代理审判员 刘宗良人民陪审员 郭未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吕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