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五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史兆峰与史西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兆峰,史西安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五初字第66号原告史兆峰,男,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被告史西安,男,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兆峰诉被告史西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兆峰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兆峰撤回对被告史西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史兆峰负担。审 判 长 李会兴审 判 员 常 伟人民陪审员 李富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红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