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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五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史兆峰与史西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兆峰,史西安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五初字第66号原告史兆峰,男,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被告史西安,男,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兆峰诉被告史西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兆峰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兆峰撤回对被告史西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史兆峰负担。审 判 长  李会兴审 判 员  常 伟人民陪审员  李富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红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