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阳民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伍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386号原告伍某某,男,1977年4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被告姜某某,女,198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原告伍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伍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伍某某负担。审判员 唐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艾文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