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伍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386号原告伍某某,男,1977年4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被告姜某某,女,198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原告伍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伍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伍某某负担。审判员 唐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艾文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