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新刑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明军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新刑初字第395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明军,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永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永安市。1993年6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5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7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8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5)3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明军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明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5日7时许,被告人张明军伙同“胖子”(另案处理)在龙岩市新罗区公交车上寻找盗窃目标,后二人于当日8时25分许在新罗区铁山镇开往新罗区城区的4路公交车上盗走了刘某放在裤子左边口袋内的一个男式钱包,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700元、邮政储蓄卡一张、记载银行卡密码的本子、身份证等物品。被告人张明军随即持刘某的邮政储蓄银行卡按本子所记载的密码到龙岩市莲庄邮政储蓄银行自助取款机取款人民币20000元,后又到龙岩市新罗区中城韭菜园金香玉珠宝店刷卡消费人民币34538元购买了两条黄金项链。2015年1月14日,公安人员在龙岩市新罗区登高路规划局宿舍抓获被告人张明军。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明军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明军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监控录像、银行卡交易凭条、日报表、情况说明、帐户交易明细等书证,失主刘某的陈述,证人赖某甲、唐某、赖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张明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明军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523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明军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属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但被告人张明军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明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判决生效的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生效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17年12月13日止)二、追缴被告人张明军赃款人民币55221元,予以归还失主刘某。三、向被告人张明军扣押的刀片、移动电话、匕首、居民身份证一张、储蓄卡三张均系被告人张明军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随案存查;被扣押的创可贴二十五片、大衣二件均系被告人张明军的个人物品,予以归还被告人张明军;向被告人扣押的人民币17元,予以折抵赔偿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马  莉  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邱丽艳(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