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执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刘××与王××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1038号申请执行人刘××。被执行人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王××(2014)滨塘民初字第5583号离婚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558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 强审 判 员 张迎丽代理审判员 白 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郎殿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