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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徐法执字第1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徐闻县人民法院与周进兴贩卖毒品罪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湛徐法执字第1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闻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黄和敖,该院院长。被执行人周进兴,男,1968年05月07日出生,汉族,住徐闻县。申请执行人徐闻县人民法院移交执行的被执行人周进兴贩卖毒品一案,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湛徐法刑初字第32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周进兴应缴纳处罚金2000元。但被执行人周进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徐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14日移交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周进兴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闻县支行605915005220XXXXXX账户上有存款90781元,此款可能属���被执行人周进兴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进兴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闻县支行605915005220XXXXXX账户上存款205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进云审判员  林 养审判员  戴志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运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