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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民二初字第00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与朱海喜、班玉梅、芜湖金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朱海喜,班玉梅,芜湖金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二初字第0055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负责人:张葵,行长。委托代理人:邢彪,该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郑迎,安徽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海喜,男,1971年12月20日出。被告:班玉梅,女,1970年11月9日出生。被告:芜湖金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法定代表人:韦金华,董事长。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诉被告朱海喜、班玉梅、芜湖金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应当转为普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赵凌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雷潇、人民陪审员许云峰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本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的十五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 判 长 赵 凌代理审判员 雷 潇人民陪审员 许云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