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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1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刁袁霞与周玉芬、李绍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袁霞,李绍全,周玉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1236号原告:刁袁霞,女,196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冯安业,重庆伟豪(江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绍全,男,汉族,1955年10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周玉芬,女,汉族,1957年4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刁袁霞与被告李绍全、周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平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刁袁霞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4月29日,被告周玉芬在原告处借款30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2013年1月27日,被告周玉芬在原告处借款70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两次合计借款100000.00元。被告出具借条后,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100000.00元;赔偿原告资金占用损失;本案诉讼费、诉讼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津公刑立字(2015)441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被告李绍全、周玉芬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本案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刁袁霞的起诉。原告刁袁霞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50.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诉讼保全费1045.00元,由原告刁袁霞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江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