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执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厚伟与庞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81-1号申请执行人张厚伟,住郓城县。被执行人庞森,住郓城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厚伟与被执行人庞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郓民初字第20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庞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庞森在莱商银行菏洚郓城支行有工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庞森在莱商银行菏洚郓城支行的工资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正 建审判员 ���刘炳库审判员 刘 晓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旭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