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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执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厚伟与庞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81-1号申请执行人张厚伟,住郓城县。被执行人庞森,住郓城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厚伟与被执行人庞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郓民初字第20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庞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庞森在莱商银行菏洚郓城支行有工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庞森在莱商银行菏洚郓城支行的工资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正  建审判员 ���刘炳库审判员 刘  晓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旭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