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张新庄与井(景)连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312号原告张新庄,男,1980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井(景)连民,男,1972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卫辉市城郊乡后李良屯村。原告张新庄诉被告井(景)连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月1日被告拉走原告花生双果50袋,每袋20公斤,每斤3.44元,总数5504元,瓜子2包合计480元,总计5980元,后因多次催要欠款无果,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欠款5980元,(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还款时)。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未能提供详细住所,本案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新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成勇审判员 王尚顺陪审员 原 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颖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