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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繁执字第0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芜湖华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乃江、繁昌县鑫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繁昌县草山铁矿有限公司、万甫银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华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李乃江,繁昌县鑫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繁昌县草山铁矿有限公司,万甫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繁执字第01011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华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李乃江,男,住芜湖市新芜区。被执行人:繁昌县鑫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繁昌县草山铁矿有限公司,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万甫银,男,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执行芜湖华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乃江、繁昌县鑫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繁昌县草山铁矿有限公司、万甫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生效的(2013)繁民二初字第00275号民事判决书向���执行人李乃江、繁昌县鑫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繁昌县草山铁矿有限公司、万甫银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李乃江、繁昌县鑫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繁昌县草山铁矿有限公司、万甫银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李乃江、繁昌县鑫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繁昌县草山铁矿有限公司、万甫银至今尚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李乃江、繁昌县鑫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繁昌县草山铁矿有限公司、万甫银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繁民二初字第00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李乃江、繁昌县鑫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繁昌县草山铁矿有限公司、万甫银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芜湖华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文革审 判 员  汪国强代理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梦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