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仓商初字第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某、朱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某,朱某某,王某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仓商初字第0034号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望海西路166号。法定代表人:江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该公司信贷员。委托代理人:夏某某,东台市新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汉族。被告:朱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甲,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朱某某、王某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被告王某、朱某某、王某甲无法送达,于2015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中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照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