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戴民初字第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19
案件名称
朱武胜与周祝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周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兴戴民初字第0008号原告朱某。被告周某。原告朱某与被告周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诉称,2013年,被告拖欠原告工资13700元。原告索要无着,特诉请法院依法判令其立即付款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周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至12月,原告在被告处从事中频炉炉工工作。2014年8月26日,双方结账后确认被告累计拖欠原告工资18500元,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后其仅分批支付4800元,余欠13700元至今分文未付。原告索要无着,遂于2014年12月29日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判令其立即付款并承担诉讼费。审理中,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上列事实,有庭审时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被告所具欠条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基于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正当合法,应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被告及时支付欠款。被告拖欠原告工资经原告催告至今未清偿,显属无理,应负该纠纷的全部责任。原告要求其立即付款并承担诉讼费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权利,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付原告朱某工资13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缴上诉费143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海陵支行;帐户:泰州市财政局;帐号:201101040058888)。(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明华人民陪审员 李秀萍人民陪审员 韩宝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杨 凯见习书记员 葛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