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高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高大友与何洪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大友,何洪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高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高大友,男,汉族,生于1955年11月15。��执行人何洪书,男,汉族,生于1974年9月6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大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洪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额为赔偿款15000.00元,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费125.00元。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因家庭困难,于2015年4月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现已批准对其救助50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3)宜高民初字第48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何洪书应赔偿高大友的执行款项共计15000.00元(扣除已救助5000元后,实际未到位款项为1000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时���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勋志审判员 张晓华审判员 周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明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