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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润金民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蒋蕴芬与孙俊、翁菊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蕴芬,孙俊,翁菊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润金民初字第00017号原告蒋蕴芬。被告孙俊。被告翁菊红。原告蒋蕴芬与被告孙俊、翁菊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蕴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俊、翁菊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孙俊于2014年6月5日、7月12日先后向原告借款1万元、1万元,并先后出具借条两张。2014年7月间,被告孙俊再次向原告借款4000元。现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共计2.4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两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孙俊、翁菊红系夫妻关系。被告孙俊以自己女儿办厂买机械为由,于2014年6月5日、2014年7月12日各向原告借款1万元,共计借款2万元,并先后出具借条两张。后被告一直未还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两张及原告的陈述在卷佐证。原告当庭称2014年7月间被告孙俊再次向借款自己4000元,但未提供相应书证及其他证据。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孙俊向原告借款共计2万元,有被告孙俊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翁菊红作为孙俊的配偶而借款行为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应当对上述债务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2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诉称的另4000元借款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也未得到被告的认可,该事实无法认定,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俊、翁菊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蒋蕴芬借款2万元。二、驳回原告蒋蕴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00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故两被告应将所负担的诉讼费用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附上诉须知)审 判 长  余 波人民陪审员  魏兴来人民陪审员  朱和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任江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