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高立民终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贵州省黔创资产管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富杨锋、贵州黔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州省黔创资产管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富杨锋,贵州黔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高立民终字第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黔创资产管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20号信合大厦18层。法定代表人徐小杰,系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富杨锋,男,1957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敖江镇塘北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黔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凤凰新区凤凰路山海观天下4单元121号门面。负责人周世建,系该公司负责人。富杨锋诉贵州黔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以下简称黔创六盘水分公司)、贵州省黔创资产管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黔创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黔创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7日作出(2015)黔六中民初字第13号民事裁定,驳回黔创公司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上诉人黔创公司不服,以富杨锋实际同时提起了五个民事诉讼案件,涉案总金额为6806.25万,已符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是以五个案件总标的额6806.25万元,对黔创公司作出整体查封、保全,故本案应移送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裁定将此案移送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富杨锋与黔创六盘水分公司于2014年3月4日至2014年5月28日期间,分别签订了五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借款时间、还款时间等均不一致,富杨锋分别依据五份《借款合同》提起民事诉讼,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31日公布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贵州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规定,本案诉讼标的额为1800万元,未达本院级别管辖的标准,故本案应由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富杨锋对五件案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富杨锋的申请进行保全,并不影响本案的级别管辖问题。综上,黔创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本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丽娜代理审判员 龙怀亮代理审判员 罗全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