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5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王学锋与付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5208号原告王学锋,男,汉族,1964年12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陆珺,女,汉族,1969年11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付建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锋与被告付建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学锋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学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王学锋负担。审判员 朱惠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章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