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洪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370号原告张洪连,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连诉被告李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对被告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公告期满后应于2015年5月13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本院八里台法庭第二法庭开庭,本院按照原告联系确定书上提供的地址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盛祥园16-1704号向其邮寄送达开庭传票,该邮件于2015年5月11日被拒签退回,原告提供的联系电话经拨打为通话被限制。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洪连负担。审 判 长 刘德伟人民陪审员 赵玉琢审 判 员 翟洪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鹏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