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谢民一初字第006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谢民一初字第00620-1号原告:黄某某,女,1968年11月15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委托代理人:王钧,淮南市田家庵区曹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某,男,1964年4月12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卜凤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认为:由于本案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卜凤莉审 判 员 孟凡华人民陪审员 徐道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大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