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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只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烟台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烟台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案由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只民初字第150号原告张某某,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逄明海,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大海阳路8号。法定代表人商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良斌,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烟台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8元,减半收取为1099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  成  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衣凌云(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