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初字第00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郎威等十八人诉郎庆超、康宝贵、辽宁凤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威等十八人,郎庆超,康宝贵,辽宁凤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00540号原告:郎威等十八人。被告:郎庆超,男。被告:康宝贵。被告:辽宁凤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四台子村袁家沟。法定代表人王志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郎威等十八人诉被告郎庆超、康宝贵、辽宁凤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威等十八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50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关善军人民陪审员 彭文静人民陪审员 张 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