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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初字第00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郎威等十八人诉郎庆超、康宝贵、辽宁凤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威等十八人,郎庆超,康宝贵,辽宁凤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00540号原告:郎威等十八人。被告:郎庆超,男。被告:康宝贵。被告:辽宁凤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四台子村袁家沟。法定代表人王志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郎威等十八人诉被告郎庆超、康宝贵、辽宁凤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威等十八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50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关善军人民陪审员  彭文静人民陪审员  张 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