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英法浛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英法浛民初字第116号原告李某,女,198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被告林某,男,198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杨伟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孔一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