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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英法浛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英法浛民初字第116号原告李某,女,198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被告林某,男,198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杨伟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孔一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