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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保字第1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李红杰与孙丽勤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红杰,孙丽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保字第180-1号申请人李红杰,女,198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申请人孙丽勤,女,1968年0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5)博民保字第180号民事裁定,保全了被申请人孙丽勤所有的鲁M×××××号车一辆。2015年5月13日,已向本院缴纳现金并提供相应担保,因此对该车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孙丽勤所有的鲁M×××××号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栾莹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莲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