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保字第1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李红杰与孙丽勤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红杰,孙丽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保字第180-1号申请人李红杰,女,198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申请人孙丽勤,女,1968年0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5)博民保字第180号民事裁定,保全了被申请人孙丽勤所有的鲁M×××××号车一辆。2015年5月13日,已向本院缴纳现金并提供相应担保,因此对该车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孙丽勤所有的鲁M×××××号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栾莹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莲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