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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州法执字第001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乔遂英与被执行人王文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遂英,王文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法执字第00194-2号申请执行人乔遂英被执行人王文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乔遂英与被执行人王文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王文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逾期,被执行人王文革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王文革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85957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樊其勇审判员  张襄江审判员  李正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郝鹏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