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二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宜阳县佳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董爱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阳县佳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爱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二初字第311号原告:宜阳县佳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社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向阳,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等。被告:董爱娇,女,汉族,1964年5月1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宜阳县佳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董爱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阳县佳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庭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董爱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宜阳县佳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董爱娇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阳县佳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董爱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阳县佳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审判员 耿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