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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衡桃西民二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王华召与孟宏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召,孟宏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衡桃西民二初字第166号原告:王华召。被告:孟宏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华召诉被告孟宏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华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华召负担。审 判 长  杜建辉人民陪审员  张红霞人民陪审员  张文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