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衡桃西民二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王华召与孟宏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召,孟宏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衡桃西民二初字第166号原告:王华召。被告:孟宏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华召诉被告孟宏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华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华召负担。审 判 长 杜建辉人民陪审员 张红霞人民陪审员 张文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