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6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如财与被告张成林、张金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红古区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如财,张成林,张金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红古区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654-1号原告张如财,男,194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张海生,青海知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成林,男,199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张金元,男,195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红古区支公司。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梁永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兴华,系��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如财与被告张成林、张金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红古区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红古区支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主体不适格为由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红古区支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如财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红古区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马福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