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终字第3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成都佳佳乐饲料有限公司与成都市蒙东谷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佳佳乐饲料有限公司,成都市蒙东谷物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35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佳佳乐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大邑县沙渠乡沿江村。法定代表人徐永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凯,四川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蒙东谷物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西街**号。法定代表人李向勤,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东,四川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成都佳佳乐饲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蒙东谷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5)新都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佳佳乐饲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成都佳佳乐饲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上诉人成都市蒙东谷物有限公司的上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该请求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成都佳佳乐饲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方式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905元(上诉人成都佳佳乐饲料有限公司已预交2290元),减半收取452.5元,由上诉人成都佳佳乐饲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廖 方审 判 员 尹 英代理审判员 张菲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曾 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