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2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张玉勇与郎君卫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勇,郎君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584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勇,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琦薇,农民。委托代理人:钱波杰,宁波甬恒汽修。被执行人:郎君卫,农民。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范民初字第00372号张玉勇与被执行人郎君卫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执行到32600元。经查,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当执行程序终结。现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258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代理审判员 胡 超代理审判员 陈凌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李宇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