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德执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四川省大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德阳京广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大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德阳京广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51-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大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双楠路235号。法定代表人:彭越岚,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德阳京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珠江东路99号。法定代表人:李承蔚,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德民一初字第1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5日立案执行四川省大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德阳京广科技有限公司一案,执行标的2102519.75元。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德阳京广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02519.7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  国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顺祥(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