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7-08-06
案件名称
吴壬凤与蔡启胜、蔡启佑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壬凤,蔡启胜,蔡启佑,蔡启有,蔡启华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328号原告吴壬凤。委托代理人张正淼,男,上犹县青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法律援助)。被告蔡启胜。被告蔡启佑。被告蔡启有。被告蔡启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壬凤与被告蔡启胜、蔡启佑、蔡启有、蔡启华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协商解决好彼此之间的纠纷,原告吴壬凤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壬凤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壬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壬凤承担。审 判 员 李鉴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东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