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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民初字第01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查飞祥与上饶市口口绿贸易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飞祥,上饶市口口绿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01067号原告查飞祥。被告上饶市口口绿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军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查飞祥与被告上饶市口口绿贸易有限公司消费者权益保障纠纷一案中,原告查飞祥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查飞祥自愿申请撤回对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查飞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查飞祥负担。审判员  徐荣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秀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