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防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陈金和贪污、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防刑初字第19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金和,中共党员,防城港市防城区那梭镇人民政府副主任科员,住防城区,户籍地防城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陈忠,广西幸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巫世冰,广西幸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防区检刑诉(2014)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金和犯贪污、受贿罪,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本院建议公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鹏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金和及其辩护人陈忠、巫世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贪污部分2012年,被告人陈金和任防城区那梭镇政府副主任科员负责联系那梭镇那钦村工作期间,涉嫌贪污公款69761.2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陈金和向那钦村干部提议由村委会虚报该村4个危房改造补助指标,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用于解决该村办公楼的工程款。经其及该村主任陈某甲联系本村黄某丙、黄某乙、黄某甲和李某甲四位村民后,以该四村民的名字伪造了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申请材料上报,并获批准。2013年1月26日和2月6日,四村民均领取了2012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各19400元,并按照事前与陈金和的约定,各自将其中的17000元交给了陈金和。陈金和收到上述共计68000元后,没有记入该村帐目,而是直接将其中的37000元用于村候车亭工钱、候车亭涂料费、垃圾焚烧池工程费和培训室用地费等开支,将其余的31000元非法占为己有。2.2012年底,被告人陈金和以修建那钦村候车亭为名,让防城港市住建委防城管理办挂该村指导员黄某丁向防城港市新大地房地产开发公司拉赞助费,并得到该公司赞助的17500元。陈金和收到上述款项后,没有记入该村帐目,将其中的17100元非法占为己有。3.2012年12月5日,那梭镇财政所将3.6万元转账到陈金和在农村信用社的个人账户,用于支付那钦村侯车亭的建设经费。陈金和收到该笔资金后,将其中1738.8元用于缴纳该笔建设费的税款、8600元用于那钦村集体鱼塘建设和清理水毁篮球场、支付有关肥料运费等公共事业的开支、4000元用于购买猪仔送给有关贫困户,将其余21661.2元非法占为己有。(二)受贿部分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陈金和在负责联系那钦村工作期间,该村有关农户为了得到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指标,直接或通过他人找陈金和帮忙并承诺事成后给予一定的“感谢费”。随后,陈金和安排该村主任陈某甲落实好相关农户的申报材料。上述农户得到补助资金后,为感谢陈金和的帮忙,共送给其535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竹窝组马某领取2012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后,于2012年农历12月26日在那梭镇市场旁陈金和的车上,按照事前的承诺送给陈金和5000元。2.马蹄组赵某领取2013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后,于2013年农历12月的一天,按照事前的承诺将3000元交给邓某甲,由邓某甲带到陈金和家转交陈金和。3.沟口组卢某领取2012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后,于2013年的一个早上,在那梭信用社门口陈金和的车上,按照事前的承诺送给陈金和7000元。4.马蹄组邓某乙领取2013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后,于2014年3月的一天晚上,在那梭镇旧街,按照事前的承诺送给陈金和3000元。5.马蹄组邓某丙领取2013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后,于2014年3月份,在那梭镇新街路口,由邓某丙之妻李某丙按照事前的承诺送给陈金和3000元。6.斑鸠田组陈某丙领取2012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后,于2013年的一天上午,约被告人陈金和到其家中并按照事前的承诺送给陈金和5000元。7.郑屋组郑国地领取2011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后,于2012年的一天,由其母揭彩英在其本人的小卖部按照事前的承诺将7500元交给陈某甲转交给陈金和。8.郑屋组郑国天领取2012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后,于2012年农历12月的一天,在那梭信用社门前,按照事前的承诺送给陈金和3000元。9.马蹄组邓某丁领取2012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后,按照事前的承诺,于2012年农历12月23日前往陈金和家中感谢陈金和,并送给其9000元。10.马蹄组邓某戊领取2012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后,于农历2012年12月28日,按照事前的承诺,将3000元放在那梭街加油站值班室通过值班人员送给陈金和。11.马蹄组蒋某领取2012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后,于2013年年初的一天,通过陈某甲约被告人陈金和到其家吃饭,并按照事前的承诺,送给陈金和3000元。12.那钦组陈某丁领取2012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后,于2012年农历12月的一天,在那梭镇信用社旁,按照事前的承诺送给陈金和2000元。案发后,经防城区那梭镇政府电话通知,被告人陈金和自动到防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交代其涉嫌贪污受贿的犯罪事实,并退出赃款10万元。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资金发放表,代发明细表,领款单,财政支付凭证,证明书,侦查说明,到案情况说明,罚没款收据,居民身份证、干部履历表、公务员登记表、任免职通知书、干部年度考核登记表,领导干部包村工作调整通知书,证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李某甲、陈某甲、黎某甲、黄某丁、郑某、吴某甲和、黄某丙迁、黎某乙、郑某、黎某丙、李某乙、黎某丁、唐某、黎某戊、吴某乙能、陈某乙、刘某、马某、赵某、邓某甲、卢某、邓某乙、李某丙、邓某丙、陈某丙、揭彩英、韦某、邓某丁、邓某戊、蒋某、陈某丁的证言,被告人陈金和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金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金和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金和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金和已全部退赃,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金和及其辩护人陈忠、巫世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但辩解付给黄某丁3000元联系费,那梭镇其他村的13000元,给村干的6000元过节费,用于那钦村的接待餐费15500元、购买扶持那钦村贫困户的1400元鸭子款及另外付给黄某丁的500元,以上款项均属于公务开支,应从犯罪数额中予以剔除。经审理查明:一、贪污部分(一)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陈金和利用其作为防城区那梭镇政府负责联系该镇那钦村工作之机,向那钦村村干部提议,由那钦村委虚报四户农村危房改造材料,套取国家补助金用于修建该村村委办公楼。随后,陈金和与那钦村村委主任陈某甲一起找该村黄某丙、黄某乙、黄某甲、李某甲协商,以该四人名义虚报申请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如获批准,将给四人一定的好处费。协商后,陈金和、陈某甲等人虚报申请材料,并获批准。2013年1月26日及同年2月6日,黄某丙、黄某乙、黄某甲、李某甲领取2012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各19400元后,按照约定,每人将其中的17000元交给陈金和。陈金和收到黄某丙等四人的68000元后,支付那钦村候车亭、垃圾焚烧池和培训室的工程款及占地费共39500元,余款28500元非法占为己有。(二)被告人陈金和以修建那钦村候车亭为由,请挂那钦村的指导员黄某丁帮那钦村找赞助,黄某丁联系防城港市新大地房地产开发公司得赞助费17500元。2012年12月3日,陈金和与那钦村党支部书记黎某甲一起去该公司领取上述赞助费,并于当天让黎某甲付给黄某丁联系费3000元,过后将其中的400元用于慰问那钦小学,余款14100元陈金和非法占为己有。(三)2012年12月5日,那梭镇财政所将那钦村侯车亭建设经费36000元转账到陈金和的个人银行账户。陈金和收到该款后,缴纳税款1738.8元;支付修建那钦村集体鱼塘、清理水毁篮球场及有关肥料运费等共8600元;购买猪仔慰问贫困户共4000元。余款21661.2元陈金和非法占为己有。2014年5月7日,被告人陈金和自动到防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投案。同年5月13日,陈金和的家属向防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退出涉案赃款10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在庭上出示的并经过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一)书证1.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发放表、代收代付明细清单,证实黄某丙、黄某乙、黄某甲、李某甲四人于2013年1月26日及同年2月6日领取2012年度广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金各19400元。2.领款单,证实2012年12月3日,防城港市新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黄某丙迁领取17500元用于赞助那钦村建候车亭。3.财政支付凭证,证实2012年12月5日,被告人陈金和付那钦村候车亭工程款36000元的税额1738.8元。4.侦查说明,证实被告人陈金和付给同镇稔稳村卫生室占地补偿费3000元、东山村委围墙维修费5000元、那梭村损坏电线杆赔偿费5000元。5.到案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5月7日,被告人陈金和接到防城区那梭政府电话通知后,自行到防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接受调查并如实交待本案的犯罪事实。6.罚没款收据,证实被告人陈金和的妻子江彩霞于2014年5月13日向防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交涉案赃款10万元。7.居民身份证、干部履历表、公务员登记表、任免职通知书、干部年度考核登记表,证实被告人陈金和出生于1969年9月27日;从2006年6月至案发期间,陈金和任防城区那梭镇人民政府副主任科员。8.领导干部包村工作调整通知书,证实2011年、2012年被告人陈金和负责联系防城区那梭镇那钦村工作。(二)证人证言1.证人黄某甲的证言,证实陈金和让其申请2012年的危房补助金,后其将身份证、信用社存折复印件等材料交给那钦村委主任陈某甲办理。2013年春节前,其领得19400元危房改造补助金后,在那梭镇供销社门口送给陈金和17400元。2012年,其没有新建房子,只在原来房子上增加一层。2.证人黄某乙的证言,证实2012年3月,其申请危房改造补助,陈金和说可以办得补助,但只给其2000元。后其将身份证和信用社存折复印件等材料交给那钦村委主任陈某甲办理。2013年春节前,其领得19400元危房改造补助金后,在那梭镇供销社门口送给陈金和17400元。3.证人黄某丙的证言,证实2012年10月,陈金和说想用其名字申请当年的危房补助金,获款后给2000元好处费。后其将身份证、信用社存折复印件等材料料交给那钦村委主任陈某甲办理。2013年春节前,其领得19400元危房改造补助金后,在那梭镇供销社门口送给陈金和17400元。当年其没有新建房子。4.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经陈金和帮忙,其获得2012年的危房改造补助金19400元,并全部交给陈金和,后陈金和分两次给其1400元。2012年其没有建房子。5.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实2012年,陈金和与那钦村干部在村委办公室商量,决定套取危房改造补助金来支付村委建公共服务中心的工程欠款,后由其找黄某丙、黄某甲、黄某乙和李某甲四人,以该四人名义申请并获批准,获款后给每户2000元,余款由陈金和保管。2013年春节前,陈金和发给其与黎某甲等人共5000元的节日补贴。建村委培训室时,因占用部分村民的土地,由陈金和垫钱,通过村支书黎某甲支付补偿费给村民。建村候车亭时,陈金和支付工程款2000多元,并垫钱购买涂料。2011、2012年间,陈金和向郑某买10头猪仔用于联系该村贫困户,共花4000元。陈金和有垫支八角肥料运费的情况。那钦村委没有委托陈金和管理防城港市新大地房地产公司赞助该村的17500元。陈金和在群乐饭店和兴隆饭店的消费不属那钦村委接待。6.证人黎某甲的证言,证实陈金和在那钦村委会议上提议,以四个农户的名义上报,套取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用于支付建设那钦村服务中心的欠款。2012年下半年,防城区基层办在那钦村公共服务中心旁边建两间办公用房,占用村民黎培有的土地,黎培有要求帮修好他家的路、水沟和猪舍作为补偿,做这些需占用唐某、黎某丁和黎某戊的土地,陈金和就给其1万元,用于赔偿唐某、黎某丁、黎某戊分别是2500元、2500元和7500元。2013年,那钦村建垃圾焚烧池,陈金和垫支3000元。2013年春节,陈金和发给那钦村干部节日补助共6000元。陈金和曾买猪仔、鸭仔给有关贫困户。那钦村清理办公室、候车亭、村委球场和村鱼塘水沟等工程的工钱一般由陈金和支付。防城区林业局扶贫支持两次八角肥,由林业局包运到村委,村委到示范点的运费可能是由陈金和支付。2012年9月份,其与陈金和、黄某丁到防城港市新大地房地产公司领得那钦村的赞助费17500元,陈金和于当天让其转交3000元给黄某丁,那钦村委没有委托陈金和管理该笔钱。陈金和在群乐饭店和兴隆饭店的消费不是那钦村委接待费。7.证人黄某丁的证言,证实2012年底,其联系防城港市新大地房地产公司经理黄某丙迁为那钦村赞助17500元,领款当天那钦村支书给其3000元。8.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陈金和付给其建那钦村垃圾焚烧池的工钱3000元。9.证人吴某甲和的证言,证实其建修那钦村公共服务中心项目和那钦村候车亭,2012年农历12月,陈金和在那梭街上给其2.5万元工程款。10.证人黄某丙迁的证言,证实2012年12月左右的一天,那钦村挂村指导员黄某丁找防城港市新大地房地产开发公司赞助那钦村建一个公益项目候车亭,一个星期后,黄某丁带陈金和及那钦村支书黎某甲来到该公司领取赞助费17500元。11.证人黎某乙的证言,证实2012年9月,陈金和扶持其4头猪仔,每头400元。12.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陈金和付给其那钦村集体鱼塘卫生间工程款3000元,并向其买了10头猪仔,每条400元,让其运给黎某乙4头、黎培生2头、黎培茂2头、黄世治2头。13.证人黎某丙、李某乙的证言,证实其二人均未收到陈金和给的买鸭仔钱。14.证人黎某丁、唐某、黎某戊的证言,证实2012年下半年,陈金和让黎某甲转交给黎某丁、唐某、黎某戊因建村委会办公楼的土地补偿款,分别是2500元、2500元、5000元。15.证人吴某乙能的证言,证实2012年9月11日,陈金和给那梭镇那梭社区办公楼占地的青苗、树木补偿款5000元。16.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8日,陈金和给那梭镇东山村维修村委围墙款5000元。17.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10日,陈金和给那梭镇稔稳村建卫生室的土地补偿款3000元。(三)被告人陈金和的供述与辩解2012年10月,其与那钦村支书黎某甲、主任陈某甲及村干部黎培春在村委办公室商量,以四个农户名义套取农村危房改造补助金,由陈某甲负责。后以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李某甲四人名义虚报,并获批准,每户得19400元。除给每户2400元之外,其余68000元由其保管,开支情况是支付兴隆饭店餐费7300元、群乐饭店餐费7200元,发放那钦村干部节日补助6000元,归还其垫支的村培训室用地费用7500元,村委会办公楼工程款25500元,付吕世兴买涂料款1000元,垃圾焚烧池工程款3000元,余款10500元其用于个人日常消费。其与村支书黎某甲商量,请防城港市住建局的驻那钦村指导员黄某丁帮那钦村找赞助费建候车亭,给20%提成。2012年下半年,经黄某丁联系,其与黄某丁、黎某甲曾到防城港市新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领得17500元赞助费。该款由其保管,开支情况是给黄某丁提成3500元,请那梭镇领导吃饭开支1000元,教师节慰问那钦小学400元,余款用于村委餐费及其他开支。2012年12月5日,那梭镇将那钦村候车亭的工程款36000元转到其个人银行账户。开支情况是铺设村候车室场水泥管费用1000元、买水泥管20个、水泥1吨及车费共2100元,那钦村集体鱼塘卫生间费用3500元,联系贫困户猪仔10头4000元、鸭仔1400元共5400元,清理村水毁篮球场费用400元,鱼塘自来水挖沟埋管800元,八角肥下车费、运费共800元,那钦村候车亭工程款税款1800元。余款20200元,余款用于与其职务无关的支出。二、受贿部分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陈金和作为防城区那梭镇政府负责联系该镇那钦村工作期间,该村马某等农户为了获取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直接或通过他人找陈金和帮忙,并承诺事成后给陈金和好处费。随后,陈金和安排该村委主任陈某甲做好相关申请材料,并非法收受马某等农户送的钱款共535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那钦村竹窝组马某领取2012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后,于2012年农历12月26日,在那梭镇市场旁陈金和的车上送给陈金和5000元。(二)那钦村马蹄组赵某领取2013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后,于2013年农历12月的一天,将3000元通过邓某甲在陈金和家转交给陈金和。(三)那钦村沟口组卢某领取2012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后,于2013年的一天早上,在那梭信用社门口陈金和的车上送给陈金和7000元。(四)那钦村马蹄组邓某乙领取2013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后,于2014年3月的一天晚上,在那梭镇旧街送给陈金和3000元。(五)那钦村马蹄组邓某丙领取2013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后,于2014年3月份的一天,在那梭镇新街路口,由其妻李某丙送给陈金和3000元。(六)那钦村斑鸠田组陈某丙领取2012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后,于2013年的一天上午,在其家里送给陈金和5000元。(七)那钦村郑屋组郑国地领取2011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后,于2012年的一天,由其母揭彩英通过陈某甲转交给陈金和7500元。(八)那钦村郑屋组郑国天领取2012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后,于2012年农历12月的一天,在那梭信用社门前送给陈金和3000元。(九)那钦村马蹄组邓某丁领取2012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后,于2012年农历12月23日在陈金和家里送给陈金和9000元。(十)那钦村马蹄组邓某戊领取2012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后,于农历2012年12月28日,在那梭街加油站值班室通过值班人员送给陈金和3000元。(十一)那钦村马蹄组蒋某领取2012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后,于2013年年初的一天,在其家里送给陈金和3000元。(十二)那钦村那钦组陈某丁领取2012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后,于2012年农历12月的一天,在那梭镇信用社旁送给陈金和2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在庭上出示的并经过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一)书证1.资金发放表、代收代付业务明细清单,证实那钦村的郑国地获得那梭镇政府发放的2012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资金17500元,邓某戊、郑国天、陈某丁、陈某丙、邓某丁、卢某、蒋某、马某、廖树明获得19400元。2.证明书、代发明细表,证实那梭镇那钦村的赵某、邓某丙、邓某乙已获得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20000元。(二)证人证言1.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其领取2012年危房改造补助金19400元,于2013年2月7日在那梭镇市场旁边的一辆面包车上给陈金和5000元回扣,当时有李某甲在场。2.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其领取2013年危房改造补助资金2万元,于2013年1月26日让邓某甲带3000元感谢费转交给陈金和。3.证人邓某甲的证言,证实2012年初,其帮邓某丁、赵某、邓某戊请陈金和帮忙解决危房改造补助,并承诺给好处费。获得危房补助资金后,邓某丁、赵某自己送感谢费给陈金和,赵某让其转交3000元给陈金和。4.证人卢某的证言,证实其通过陈金和帮忙获得2012年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9400元,2013年6月份的一天,在那梭新镇陈家附近送给陈金和7000元。5.证人邓某乙的证言,证实其通过陈金和帮忙获得2013年危房改造补助资金2万元,2014年初,在那梭镇龙八妹商店送给陈金和3000元。6.证人李某丙、邓某丙的证言,证实其家通过陈金和帮忙获得2013年危房改造补助资金2万元,2014年2月,李某丙在那梭镇新街路口送给陈金和3000元。8.证人陈某丙的证言,证实其通过陈金和帮忙获得2012年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9400元,2013年5月在自家送给陈金和5800元。9.证人揭彩英的证言,证实2011年4月,请陈金和帮其儿子郑国地要危房指标,并许诺给陈金和感谢费,郑国地获得2011年危房补助资金17500元后,其让陈某甲拿7500元转交给陈金和。其三儿子郑国天也获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其听郑国天说送给陈金和3000元。10.证人韦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其丈夫郑国天求陈金和帮解决危房指标,陈金和要求要3000元好处费。获得2012年危房改造补助金后,其与郑国天于2013年春节前通过陈金和的女儿送给陈金和3000元。11.证人邓某丁的证言,证实其通过陈金和帮忙获得2012年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9400元,2014年春节前,其与二哥邓某甲、二嫂在陈金和家送给陈金和9400元。12.证人陈某甲的证言,陈金和作为那梭镇的包村干部,村委干部都要听其指挥,农户想要得到农村危房改造指标,都要经陈金和同意后才能申请。2011年至2014年,其作为中间人,帮郑国地、马某、陈某丙、卢某四人获得危房指标,并分别陪同四人送钱给陈金和。13.证人邓某戊的证言,证实其获得2012年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后,通过那梭街黄竹路口旁边的加油站一名姓潘的男子送给陈金和3000元。14.证人蒋某的证言,证实其获得2012年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后,于2013年3月12日在自家送给陈金和3000元。15.证人陈某丁的证言,证实其获得2012年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后,于2013年3月12日在那梭信用社旁送给陈金和2000元。(三)被告人陈金和的供述与辩解在办理2012年、2013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期间,其共收受农户送给的感谢费56500元,其中马某5000元、春德带3000元、卢某7000元、邓某乙3000元、邓某丙3000元、陈某丙5000元、郑国地7500元、郑国天3000元、邓某丁9000元、陈某甲3000元、邓春堂3000元、蒋某3000元、陈某丁2000元。对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本院评析如下:1.有关付给黄某丁3000元联系费是否应从犯罪数额中剔除的问题。被告人陈金和及其辩护人提出陈金和未非法占有该款,应从其犯罪数额中剔除。经查,2012年底,陈金和与黄某丁、黎某甲一起到防城港市新大地房地产开发公司领取该公司赞助那钦村的17500元后,陈金和将其中3000元交给时任那钦村党支部书记黎某甲,由黎某甲以联系费的名义交给为该村联系得该赞助费的黄某丁。该笔款实际上是由那钦村主要领导黎某甲付款,并非陈金和擅自处分,非法占为己有。被告人陈金和主观上无非法占有该笔款项的故意,客观上未占为己有,对该款项应从犯罪数额中剔除。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关于陈金和未将该款用于那钦村的公务开支,应属被告人陈金和个人贪污的意见不当,应予纠正。2.有关陈金和付给那梭镇其他村的13000元是否应从犯罪数额中剔除的问题。被告人陈金和及其辩护人提出该款用于公务,陈金和未非法占为己有,应从其犯罪数额中剔除。经查,被告人陈金和确实付给那梭镇稔稳村卫生室占地补偿费3000元、东山村委围墙维修费5000元、那梭社区办公楼占地费5000元。陈金和付款给那梭社区的日期是2012年9月11日,当时本案的三笔贪污款均尚未到手,可见其付给那梭社区的并非本案贪污款。至于付给稔稳村和东山村的两笔款,也无证据证实是本案的贪污款,即便是,也属于贪污后的赃款处理问题,并不影响贪污罪的认定。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3.有关6000元过节费是否应从犯罪数额中剔除的问题。被告人陈金和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套取68000元危房改造补助金后,发给那钦村村干部6000元过节费,陈金和未非法占有该款,应从犯罪数额中剔除。经查,套取68000元危房改造补助金后,被告人确实发给那钦村村干部共6000元。该款系被告人伙同那钦村干部通过虚报套取国家的专项资金后,以过节费的名义,分配部分给共同作案人。该行为亦属贪污后对赃款的处理问题,赃款的去向,并不影响贪污罪的认定。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4.有关被告人陈金和辩解的用于那钦村的接待餐费15500元、购买1400元鸭仔扶贫那钦村贫困户及付给黄某丁另外500元属于联系费的问题。经查,到案证据只有其本人的供述与辩解,无其他证据佐证。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金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公共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金和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案发后,被告人陈金和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金和的家属已替其退还大部分赃款,对陈金和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的廉政制度,确保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第一款,第六十九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金和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3日起至2018年5月12日止)。二、在案扣押的赃款人民币10万元,35761.2元返还给被害单位防城港市防城区那梭镇那钦村,28500元返还给被害单位防城港市防城区那梭镇政府,余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耀福代理审判员 韦景泉人民陪审员 郑锡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苏春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