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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69号原告赵某某,女,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徐某某,男,现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 强人民陪审员  李颜丽人民陪审员  盖桂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红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