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69号原告赵某某,女,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徐某某,男,现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 强人民陪审员 李颜丽人民陪审员 盖桂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红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