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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庞振兴诉被告倪春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振兴,倪春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419号原告庞振兴,男,汉族,高中文化,下岗职工,住所地宁陵县。被告倪春海,男,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所地宁陵县。原告庞振兴诉被告倪春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罗合性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以被告主体书写有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庞振兴自愿撤回起诉,系自己处分诉权,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庞振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庞振兴负担。审判员  罗合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祁栋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