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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康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康民初字第129号原告:徐某。被告:陈某。原告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文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文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濮建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