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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四(民)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谭慧兰与王海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慧兰,王海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四(民)初字第432号原告谭慧兰,女,198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王海超,男,197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慧兰诉被告王海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慧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