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湟执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湟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汪发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湟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汪发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湟执字第00008号申请执行人湟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理人赵自俭,湟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邓昌兴,湟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鲁沙尔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汪发文,男,1963年10月23日生,汉族,农民。执行标的:41935.88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湟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汪发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汪发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12月29日前自觉履行给付义务。2015年5月11日被执行人汪发文已交纳案款20000元,并与申请人湟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达成和解履行协议:被执行人汪发文于2015年12月30日前将剩余案款21935元交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的(2015)湟执字第8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赵景春审 判 员 梅 丽代理审判员 马 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桂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