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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烟牟执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XX、丛丽平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丛丽平,解文力,孙政,丛松,张先军,孙溪东,刘述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烟牟执字第770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负责人佘黎平,理事长。被执行人XX。被执行人丛丽平。被执行人解文力,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孙政。被执行人丛松。被执行人张先军。被执行人孙溪东。被执行人刘述娜。本院在执行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XX、丛丽平、解文力、孙政、丛松、张先军、孙溪东、刘述娜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烟牟商初字第9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全审判员  唐春明审判员  薛采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展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