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王珍、张锦奕与张若芬、张晓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锦奕,王珍,张若芬,张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保字第124号原告张锦奕,男,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原告王珍,女,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张若芬,女,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张晓东,男,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锦奕、王珍与被告张若芬、张晓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2015)晋民初字第1951号],原告张锦奕、王珍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名下福州市晋安区某复式单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锦奕、王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张若芬、张晓东名下福州市晋安区某复式单元的产权抵押、交易、过户手续;二、冻结原告张锦奕用于财产保全担保的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某单元的产权抵押、交易、过户手续。三、冻结担保人王祖华用于财产保全担保的位于福州市仓山区某单元及某附属间的产权抵押、交易、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阳人民陪审员 叶克忠人民陪审员 江 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