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蒙民一初字第010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蒙城县友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蒙城县邰北晓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城县友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蒙城县邰北晓站休闲茶餐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1049-1号原告:蒙城县友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新城路39号,机构代码15214156-6。法定代表人:黄全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景标,系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蒙城县邰北晓站休闲茶餐厅,住所地亳州市蒙城县逍遥北路115号。法定代表人纪晓天,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步勇,系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蒙城县友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蒙城县邰北晓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城县友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元,予以司法救助。审判员  王雪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