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37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刘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3796-1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刘某被告刘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刘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刘某名下的陕*****号小轿车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刘某名下的陕*****号小轿车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谢利军审 判 员 蔡 伦人民陪审员 鱼海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