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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高民申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余刚与丘北县清水江中心卫生院卫生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余刚,丘北县清水江中心卫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高民申字第1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余刚。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丘北县清水江中心卫生院。再审申请人余刚因与被申请人丘北县清水江中心卫生院(以下简称清水江卫生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文中民一终字第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余刚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二审法院审理本案过程中,只由法官一人和书记员进行调查、调解后,未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就作出了判决,审判组织的组成不符合法律规定。(二)依据《合同法》、《城市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屋出租人应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对房屋设备应定期检查、修缮、保障住房安全。现出租人未认真履行义务,导致水电不安全,出租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且清水江卫生院作为电力设施产权人,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审判决错误。余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第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的规定,二审法院在调查询问当事人后,未开庭审理作出判决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余刚申请再审主张二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第二,2013年9月21日,余刚租赁清水江卫生院的房屋发生火灾,丘北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丘公消认字(2013)第0004号火灾事故认定书对本次事故进行了认定,起火原因系“房屋顶部靠近卷帘门位置原照明日光灯电源导线短路,引燃下方堆放的海绵、床垫等可燃物品,蔓延扩大成灾。”本案涉诉火灾的原因虽然为导线短路所致,但导线短路的原因并不明确。余刚主张清水江卫生院未履行检查、修缮义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余刚表示至火灾发生前,并未发现房屋有需要维修的地方、电路也未发现异常。虽然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清水江卫生院对出租房屋的修缮义务,但根据在案证据并不能确认本案火灾事故的发生与清水江卫生院是否履行检查、修缮义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余刚的该主张不能成立。第三,在本案二审判决生效后,2014年9月30日余刚与清水江卫生院就该案房屋发生火灾一事自愿达成了《协议》,清水江卫生院救济余刚现金12000元并免除余刚一年租金3000元;《协议》第二条还约定“乙方(余刚)认可火灾事实,承诺不再上访上告相关部门,不找甲方(清水江卫生院)、其他人员和相关部门的麻烦。”该协议约定清水江卫生院的给付义务已实际履行。综上,余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余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会全代理审判员  王桂萍代理审判员  李玲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铃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