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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莱阳执字第1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解除查封昌立药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阳市人民电器有限公司,山东昌立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莱阳执字第160-8号申请执行人:莱阳市人民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建玲,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昌立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光,男,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4年8月1日作出(2005)莱阳执字第160-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山东昌立药业有限公司价值200万元土地使用权[证号:莱国用(2004)1384号]。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本案执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山东昌立药业有限公司价值200万元土地使用权[证号:莱国用(2004)1384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卫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举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