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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月执字第2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程广生、黄几连与鹰潭市蓝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鹰潭兴业电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月执字第200-1号申请执行人程广生。申请执行人黄几连。被执行人鹰潭市蓝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106092-7,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南站路水产批发市场1栋101号。法定代表人曾水太,总经理。被执行人鹰潭兴业电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477855-0,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郑国辉,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月民一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鹰潭市蓝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鹰潭兴业电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鹰潭市蓝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鹰潭兴业电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94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丽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姝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