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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民初字第3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胥沁与刘林、卢毅、成都艾铂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沁,刘建勇,林XX,成都艾珀科技有限公司,卢毅,刘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民初字第3041号原告胥沁,男,汉族,1981年7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被告刘建勇,男,汉族,1957年3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被告林XX,女,汉族,1960年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被告成都艾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刘建勇。被告卢毅,男,汉族,1982年7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被告刘林,女,汉族,1985年1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胥沁诉被告刘建勇、林XX、成都艾珀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珀公司)、卢毅、刘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胥沁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胥沁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胥沁撤回起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0220元减半收取20110元,由原告胥沁负担。审 判 长  周继锋代理审判员  李婧杰人民陪审员  雷 捷、二O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 刚 关注公众号“”